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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行为咋处罚谁来处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20:42:11 阅读: 来源:刨冰机厂家

今后在太原市,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或者随意丢弃垃圾者,将面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月1日起,《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全国第十个出台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首次通过立法来推动全民精神文明行为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不文明行为谁来罚?3月2日,本报记者专访了太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詹玉梅。

迎接全国二青会 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神文明建设重要论述中,强调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太原市作为山西省会城市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全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2019年太原市作为全国第二届青运会的举办城市,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的地方性法规,把文明城市的要求体现到条例中,并由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对于提升太原市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推进太原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美丽太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条例填补了太原精神文明立法空白

问:从全国来看,对不文明行为立法太原算走在前列吗?

答:近年来,武汉、杭州、宁波、青岛、深圳等多个城市对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关立法,太原市是全国第十个出台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该条例也是太原市对“文明行为”进行的首次立法,填补了太原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该条例的制定不仅仅是落实市委法治与德治并用重大决策部署的必要手段,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也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问:如何有力监督《条例》的落地实施?

答: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阻、制止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表彰、奖励等措施的依据。

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公民出行需求、城市承载能力和停放设施资源,科学设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总量,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防止盲目扩张,干扰城市正常运行,实现有序发展等。

这些不文明行为不该有

问:按照《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哪些不文明行为不该有?

答:(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丢弃垃圾杂物;

(二)擅自占用公共设施、设备;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露天烧烤经营或者室内烧烤经营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六)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问:遵守公共秩序方面,《条例》也明确了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都有哪些?

答:(一)在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的物品;

(三)违反规定跨门经营、占道经营;

(四)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五)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六)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问:《条例》从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不得实施的不文明行为有哪些?

答:(一)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违反规定停车、载人载物;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行走,不走人行横道,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设备;

(六)其他违反交通文明的行为。

对三类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

问:结合太原实际,《条例》对哪些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单独规定?

答:共有三类。

(一)关于养老的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二)关于“小广告”的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三)关于养犬的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城市公园、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候车(机)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只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及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太原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导盲犬只除外)和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他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机构,收留流浪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留置或者没收的犬只。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 这些不文明行为都将被罚

问:随地吐痰也面临被罚款,《条例》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方便国家机关执法,老百姓守法,条例在法律责任设置上做到了尽量明确。如: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除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二)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烧烤经营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犬只:

(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

(三)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而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尚未有罚单上报

问:让《条例》人人皆知,进而达到指导日常行为,我们做了哪些努力?

答:3月1日,太原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多场《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题宣传活动。市人大、十县市区有关部门均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落地宣传活动。文明办还面向社会发放了《条例》施行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把将会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一一罗列出来,让百姓一目了然。

问:不文明行为谁来处罚?有无罚单产生?

答:根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条例》明确了不文明行为处罚主体,城市综合执法、环保、公安、交通等多个执法主体都将按职责分工处罚不文明行为。由于执法权在多个主体,目前首张不文明行为罚单尚未有处罚上报,下一步将会多部门联合强化监督执法落地。

十一类文明行为被倡导

问:《条例》着重倡导的文明行为有哪些?

答:(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

(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三)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

(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

(五)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

(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十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本报记者 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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