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打疫苗致残 揭示中国儿童疫苗“缺陷”
女童打疫苗致残父亲告上法庭
2016年10月18日,2011年4岁女童朵朵因疫苗致残案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朵朵的父亲吴焱作为法定代表人,起诉遵义市中医院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没有履行知情告知的法定义务,起诉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在没有监护人委托情况下带朵朵接种疫苗。
父亲得知“真相”女童致残可能与疫苗有关
2011年10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为4岁的朵朵补种了流脑A+C疫苗。11天后,她突然患上了急性横贯性脊髓炎,身体状况突然急转直下,辗转各地医治,仍留下截瘫的后遗症。
不过尽管没能让朵朵康复,但朵朵父亲吴焱进京求医并非没有收获。他得知了朵朵的病发可能和此前在幼儿园接种A+C流脑疫苗有关。
2012年3月,在朵朵发病的5个月后,吴焱拿到了红花岗区疾控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称,朵朵“因感染病毒,脊髓受病毒感染致病,与接种A+C流脑疫苗关联性极小”。治疗结束后的同年夏天,贵州遵义市疾控中心回应了朵朵家的第二次申请,结果与之前几乎没有差别。
“关联性极小”是医学术语,实质几乎等同于没有关联性。在吴焱看来,疫苗的来源单位和异常反应的鉴定单位都是疾控中心,“既是球员又是裁判”,给出的结果难以让人信服。
吴焱带着朵朵到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第三次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朵朵患病“与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
“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也是医学术语,吴焱从鉴定人员的解释中得到更为肯定的回答。他至今仍然十分笃定,这“因果关系不能排除”的意思就是肯定有关系。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书的吴焱,终于有了为朵朵维权的有力筹码。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表示,疫苗对人体产生副作用存在多种可能:疫苗质量不过关及接种过程中医院方面存在疏漏;接种前孩子处于患病的两周潜伏期内,症状还未显现。而在两点均没问题的情况下,具体到每一只疫苗的混匀等生产技术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加之孩子体质、天气等外在环境综合作用,也可能会发生不良结果。
女童父亲变维权斗士
吴焱和其他疫苗受害者家属一样,走上了维权路。从2012年起至2015年三年期间,上访维权取得了实质性效果,吴焱为朵朵争取到来自当地疾控中心130多万的一次性补偿款。
据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补偿,需区分疫苗的种类。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但因为贵州省未正式颁布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办法,朵朵的补偿款参照依据是该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有关妇女儿童的条文。
巨额的补偿的确解决了吴焱的燃眉之急,可这一笔赔款却远远无法铺平朵朵剩余的人生路。
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刘洪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现行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存在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不够明确、补偿程序复杂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的问题。”
俗话说“因病成医”。早已对疫苗相关制度心存质疑的吴焱,从一名信息技术员摇身一变,成为一名对疫苗异常反应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深的维权斗士。
10月18日上午,吴焱起诉遵义市中医院、遵义市红花岗区实验幼儿园一案在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开庭。面对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吴焱亲自上阵。他不相信律师,他觉得律师不懂疫苗。
身穿粉色衬衫的吴焱在原告席上自信而强硬,对被告代理律师的叙述表现出极大的不屑,“他根本不懂疫苗”。
庭审后的下午,吴焱也异常的忙,他准备参加一个联谊会,这个会议旨在讨论疫苗异常反应相关政策的改进,吴焱扮演着倡导者的角色。
由女童打疫苗致残所得来的警示
近几年来,有关预防接种的风波没有间断过,个别因接种疫苗导致终身致残的偶见报端,一些孩子因此还失去了生命。
据悉,从孩子到成人阶段会接受多达数十次的疫苗接种,这数十次的接种一旦出问题,就会导致难以估量的的致害。据《2016-2021年中国儿童疫苗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统计,中国每年新增新生儿1600多万名,每年注射的疫苗超过10亿剂次,而每年超过1000个孩子患上了各种疫苗后遗症,留下了终生残疾,甚至死亡。虽然公共卫生角度而言,这个数字并不是很高,但是,对于每个不幸的家庭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苦难。
疫苗接种一旦出现问题都是大问题,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大,但有伤害原因界定复杂等原因导致的救急难,也是一个冷冰冰的现实。因疫苗接种引起的救急难并不简单是侵权问题或补偿问题,而是关系到公共卫生和祖国未来的大事,因为孩子是国家的希望。其实,当伤害发生后,让受害的孩子和家庭得到及时、充分而又公正的补偿,不仅是政府的应尽之责任,还是对社会救济制度的考验。
与严峻的接种疫苗事件形势不相称的是,我国当前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极不完善,救济范围较窄、补偿标准模糊、补偿程序复杂、因果关系认定过于严格等问题十分突出。导致个别因接种疫苗导致重大伤害的孩子和家庭,因残返贫后续治疗无力为继现象越来越严重。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国家救济范围仅限于属于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疫苗等情况的一类疫苗,而公民自费、自愿受种的如水痘等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其实,从根本上来讲,无论是否因疫苗本身或接种过程等原因造成的伤害,政府都有义务用完善的救济制度来减少孩子和家庭受到的伤害。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疫苗接种制度是国家制定的,疫苗也属于特种药品,国家也有责任有义务保障疫苗本身和接种过程的安全。
要解决救急难问题,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健全和完善以国家为主导的救济保障制度,及时将预防接种导致的严重伤害纳入与医保项目保障范围,切实减轻相关家庭负担。其次,探索建立由疫苗生产企业、政府、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多放投入的疫苗伤害救济保障金制度,促进救济保障的常态化运行。积极鼓励和支持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第三,还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及时修改、完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维权、监管都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完善疫苗生产企业的终身追责制度,加强对疫苗接种过程的监管,确保最大限度的保证接种安全。
由疫苗接种救济缺失而导致的社会事件,受打击的不仅是公众的信心,考验的还是政府的民本情怀。做好伤害救济补偿,其实就是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的监管承诺,政府只有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树立人民群众对于疫苗接种制度的信心。
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关注和帮助那些因疫苗问题的家庭,然后医疗福利发达起来,对于疫苗有更深入的研究,根据孩子的个体差异,有针对性的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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