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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无户口人员有了落户指南【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5:47:34 阅读: 来源:刨冰机厂家

制图/王斌

长沙晚报首席记者 聂映荣 通讯员 禹亚钢 实习生 蒋晓曦

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人员长期没有户口,成为“黑户”,就学、就医、就业、出行这些基本事务均无法顺利进行。昨日,省公安厅召开“全力推进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近日出台的9类解决不同原因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其总体原则是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要予以解决。政策明确要求,对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须先办理户口登记再作相应处理。

不管问题因何造成,都要解决

“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我省范围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汤向荣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省公安厅对造成无户口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梳理,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定了9类解决不同原因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总的原则是,不管无户口人员问题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造成的,都要予以解决,确保实现每一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办理一个身份证件的目标。”

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户政处负责人易文中解读称,相比以前的政策,此次的政策更为细化,比如专门对“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做了分类,并明确了此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方法。另外,此次政策相比原来的要求放得更宽。

即使难以调查认定,也要先落户

“如果按照以前的政策,有些情况的户口登记还是受限制。”易文中介绍,在此前的规定中,针对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及无户口弃婴等,办理户口登记前,要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但公安机关有时在现实操作中始终无法查找到当事人身份,也就无法调查核实,办理户口因此“卡壳”,这成了长期困扰当事人和公安机关的问题。

但此次出台的政策措施不仅对此类无户口人员指明了户口登记的方式,还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须先办理户口登记再作相应处理,不得以条件不符为由拒绝群众登记户口的要求。在为这些未调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公安机关将在系统内加上相应的标注,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

易文中还特别强调,在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不得设置“缴纳罚款再登记”的前置条件。

办理户口刁难群众者一律停职

汤向荣介绍,为确保这些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公安厅对全省公安机关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要严格落实户口登记管理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建立倒查追责制度,防止工作中出现冷硬横推、刁难群众等“不作为”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等“乱作为”问题。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四个一律”规定,即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是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辞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汤向荣称,省公安厅将采取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并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省公安厅也向公众呼吁,如发现自己或有亲友属于无户口人口,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解决好登记落户问题。

9类无户口人员落户办法

1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

3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社区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但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4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 农村地区因婚嫁

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

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 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

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

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以及公办、民办福利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托养机构内满6个月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受助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合法机构养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弃婴和儿童,由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请主管民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9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须先办理户口登记再作相应处理,不得以条件不符为由拒绝群众登记户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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